根据企业申请,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77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人常发【2020】72号)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2026年度第十四批1家首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第四批10家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见附件)。审查意见公示期截至2026年8月10日17时。
公示期间,企业如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请向我局问询,并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持有异议,均可向我局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局建设项目科咨询。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邮编:010020电话:0471-5332088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审查意见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意见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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