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风险提示函》,称“近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8月违规将注册资本由6亿元减少至3.18亿元,并在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登记。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金未经我局批准,未经得债权人同意。目前债权人已就该事件提起诉讼。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和《内蒙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确定经营范围和区域、减少注册资本金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试点资格’的相关规定。建议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根据《风险提示函》的要求,经我局查阅公司登记档案核实,你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申请办理的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项,未按《内蒙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你公司同意撤销此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项并提供了相应的情况说明和承诺,该行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之规定,经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研究决定,撤销内蒙古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8月15日办理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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