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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

来源: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发布日期: 2024-10-18 10:4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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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事宜的通知》(内政数领办2024〕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配套制定《呼和浩特市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呼和浩特市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张清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公布和动态调整工作

《两张清单》中“行政权力市级实施部门”、“行政权力市级指导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市级指导部门”中涉及的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领域清单公布公开工作,并提出具体落实要求。《两张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15号)中事项与本次印发《两张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次印发为准。我市将结合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改革要求,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严格依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行政权力

凡未纳入《两张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可通过征求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单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拆分为多个环节。

《呼和浩特市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鉴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涉及的项目审批类别多,且在实践中多数申请方均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因此将该事项参照《呼和浩特市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行政机关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需要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的,除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渠道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要通过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三、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工作

各中介服务机构指导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和指导。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明确办理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要持续对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非必要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取消,进一步压减办理行政审批、备案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材料,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附件:1.呼和浩特市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呼和浩特市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呼和浩特市优化营商环境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64

抄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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