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鱼水金岸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提交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继承业务,提交的《公证书(2025)呼和蒙正内证字第2611号》载明公司股东岑天喜于2024年10月3日死亡。经我局查阅公司登记档案,显示公司在股东岑天喜死亡后于2024年12月17日、2025年1月22日分别进行了经营范围变更、股东变更,这两次变更材料的股东会决议上岑天喜的签字为死亡日期后的虚假签字,依据该虚假签字变更经营范围、股东的两次《股东会决议》均为虚假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经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研究决定,撤销内蒙古鱼水金岸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7日、2025年1月22日办理的经营范围变更、股东变更行政行为。并将你公司此次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情况函告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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