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蒙古******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局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在申请过程中向我局提交“建筑业企业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承诺为人员缴纳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险种)。
经依法核查,18名人员中有1人未缴纳2024年5月至6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险种)(冀**150***********5931),与承诺内容不一致,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向你公司下发《不予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我局至今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许可你公司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你公司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艳强
联系电话:0471-5332088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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