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和变更审查
实施主体 |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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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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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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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71-466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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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471-493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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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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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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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邮编:010010)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周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集中学习,不对外办公  |
实施依据
1、
依据名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法律文号:全部条款
法律条款: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依据内容: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 会同有关机
2、
依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法律文号:全部条款
法律条款:第十六条
依据内容:第十六条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条件
1、申请成立登记:(1)成立体育社团申请书(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介;(3)有规范的社团章程草案(4)提供注册资金和经常活动的经费来源证明(5)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6)会员名单;(7)其成员在其业务领域和当地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的证明材料。
2、变更登记: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的前提下提交(1)申请书(2)修改的章程(3)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使用权证明;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5)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
3、注销登记:(1)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注销程序,提供注销登记申请书(2)登记证书副本;(3)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4)提供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5)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下载样表 |
成立体育社团申请书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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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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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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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介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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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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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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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范的社团章程草案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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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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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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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注册资金和经常活动的经费来源证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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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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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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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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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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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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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名单 |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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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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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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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成员在其业务领域和当地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广泛性的证明材料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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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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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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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