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71-5332078 投诉电话 0471-533222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不公开

实施依据
1、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法律文号: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法律条款:第三十六条
依据内容: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的请示文件
2、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的文件
3、有关图件:平面布置图、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总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包括相邻的重要设施。选址位置附图(实测)图纸比例1:500或1:1000,呼市独立坐标系、国家2000坐标。
4、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各类工业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公共设施,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项目地块涉及其他部门管辖要求,违法建设,环保,水务,地质灾害,微波通道,文物,消防,国防电力,军事设施,人防,建筑节能,气象,通讯,综合防灾,地震,民航,航空限高,供热,供电,建委,防汛,园林,教育,铁路,公路,地铁、卫生,林业,交通,大青山自然保护部门等,需先征求上述部门意见,提供涉及有关内容的文件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备注 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原件1份  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原件1份  电子 必要 
旗县(区)自然资源(分)局初审(审查)意见 原件1份  电子 必要 
项目建设依据 原件1份  电子 必要 
项目用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呼市2000坐标系 原件1份  电子 必要 
地形图 原件1份  电子 必要 
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复前,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中,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符合法定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不符合城乡规划或未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提交选址研究报告及论证意见 原件1份  电子 必要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书面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自治区林草局审核同意的文件;涉及占用地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需要进行实地踏勘论证的,需提供踏勘论证意见;项目建设没有土地使用标准及建设标准,或超标准建设的,需提供节地评价报告及论证意见 原件1份  电子 非必要 
建设项目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需提交选址研究报告及论证意见 电子 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