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实施主体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471-5332078 投诉电话 0471-533222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不公开

实施依据
1、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法律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依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法律文号:国务院令第55号
法律条款:第四十五条
依据内容: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3、 依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法律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5 号
法律条款:第四十三条
依据内容: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其他处置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三)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4、 依据名称:《划拨土地目录》
法律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九号
法律条款:全部条款
依据内容:全部内容
5、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法律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依据内容: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2、符合城乡规划
3、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备注 样表
用地申请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电子 必要 
申请用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原件1份  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原件1份  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现场查看记录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电子 必要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电子 必要 
拟划拨宗地情况文件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电子 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