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承办机构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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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471-5332078 | 投诉电话 | 0471-5332221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不公开 |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应当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其他处置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三)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批准同意的其他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样表 |
用地申请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电子 | 必要 | ||
申请用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 原件1份 | 电子 | 必要 | ||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 原件1份 | 电子 | 必要 | ||
建设项目现场查看记录表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电子 | 必要 |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电子 | 必要 | ||
拟划拨宗地情况文件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电子 | 必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