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18 |
实施单位 |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权利来源 |
无 |
行使级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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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1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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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可在线申报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咨询电话 |
电话:5181327 |
投诉电话 |
电话:5181316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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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深度 |
材料核验(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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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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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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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版本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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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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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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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三楼北区6号窗口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周五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办公。 |
是否支持快递物流 |
支持 |
1、流动就业参保人员与当地重复缴费我市为职工最后参保缴费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
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
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
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
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
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
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
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第
十条: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
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
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八条:参
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签名签章要求 |
材料来源 |
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表》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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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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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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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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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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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名义开户兴业银行储蓄卡或社会保障卡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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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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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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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与银行卡复印在一张纸上)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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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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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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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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