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14006015 |
实施单位 |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权利来源 |
无 |
行使级层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可在线申报 |
是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咨询电话 |
电话:0471-5181316 |
投诉电话 |
电话:0471-5181315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事项办理深度 |
材料核验(Ⅲ级)
|
1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到现场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事项版本 |
1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713室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每周五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 |
是否支持快递物流 |
支持 |
1、(一)涉及的内容:申请跨统筹范围、跨制度转入、转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二)适用对象:统筹地符合参保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一、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签名签章要求 |
材料来源 |
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居民身份证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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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纸质 |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军转人员银行转账凭证 |
纸质 |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1份 |
容缺
|
无
|
无
|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纸质 |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纸质 |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1份 |
容缺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