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002014007029 |
实施单位 |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权利来源 |
无 |
行使级层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可在线申报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咨询电话 |
电话:3691123 |
投诉电话 |
电话:5181316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事项办理深度 |
材料核验(Ⅲ级)
|
1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到现场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事项版本 |
2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三楼南厅9号窗口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周五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 |
是否支持快递物流 |
支持 |
1、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1—4级伤残人员,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有变化的;2、接到人社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调整三项定期待遇3、1—4级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
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签名签章要求 |
材料来源 |
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通知书 |
电子 |
|
政府部门核发 |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人社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通知》 |
纸质 |
|
政府部门核发 |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 |
电子 |
|
申请人自备 |
|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本人待遇变更申请(复查鉴定结论变化的、退休后需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 |
纸质 |
|
政府部门核发 |
残联部门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