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05000 |
实施单位 |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级层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可在线申报 |
是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咨询电话 |
电话:5181019 |
投诉电话 |
电话:5181050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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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深度 |
材料预审(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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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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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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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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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版本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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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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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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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海拉尔西路金海五金机电城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是否支持快递物流 |
支持 |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签名签章要求 |
材料来源 |
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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