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
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