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5XK18013000 |
实施单位 |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级层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1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无
|
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是否可在线申报 |
否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咨询电话 |
0471-5332210 |
投诉电话 |
0471-5332221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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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办理深度 |
材料核验(Ⅲ级)
|
1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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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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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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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版本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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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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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深度 |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办公时间 |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学习,不对外办公。周六、周日休息 |
是否支持快递物流 |
支持 |
1、认定当年具备认定条件,提交要件真实有效。
2、原认定机构为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或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七条规定, :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签名签章要求 |
材料来源 |
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身份证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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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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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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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 |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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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毕业证 |
纸质 |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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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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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学业成绩单(在本人档案存放处,申请人可向档案保管部门借出,如没有,回原学校档案馆打印并加盖档案馆的章);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笔试成绩合格证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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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本人档案存放处,申请人可向档案保管部门借出)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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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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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
纸质 |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2份 |
必要
|
无
|
无
|
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申请表)补发登记表(粘贴一张二寸免冠照片)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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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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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
文书编号 |
文书名称 |
表格下载 |
1 |
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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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申请表)补发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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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受理 |
一窗受理 |
1 |
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留存原件及复印件 |
审核 |
王卫兵 |
2 |
受理后,文教卫体科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审批 |
李少莉 |
1 |
分管领导签批 |
出件 |
一窗受理 |
1 |
对符合条件予以补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