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基本编码 |
000834001000 |
实施单位 |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
权利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级层 |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通办范围 |
无
|
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办理形式 |
|
是否可在线申报 |
是 |
事项状态 |
发布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咨询电话 |
电话:0471-4606330,0471-12345 |
投诉电话 |
电话:0471-12345 |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事项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0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到现场说明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事项版本 |
11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互联网收件
互联网预审
|
办理地点 |
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号党政办公大楼统计局9楼960号办公室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是否支持快递物流 |
支持 |
1、1.窗口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提交材料的,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事对象可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日内收到实施机构以短信方式告知的获取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渠道。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已被受理。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签名签章要求 |
材料来源 |
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表 |
纸质 |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1份 |
必要
|
样表下载
|
无
|
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材料 |
纸质 |
|
申请人自备 |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无
|